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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talog繼承人可否在提出拋棄繼承後,於法院准否備查之前,向法院表示撤回?

繼承人可否在提出拋棄繼承後,於法院准否備查之前,向法院表示撤回?

林佩儀律師

案例故事:

老王與阿真婚後生了兩名子女強強與文文,但婚姻期間老王又劈腿與麗麗生了一個小孩小美。某一意外事故,老王走了,告別式中,強強跟文文向小美表示,他們不要繼承,要把爸爸的財產全部讓給媽媽來繼承,小美就跟阿真表示,他也願意孝敬大媽,讓大媽來繼承遺產,所以當場簽署拋棄繼承狀,由強強送狀去法院。但是小美回去想了又想,覺得反悔,隔天再向法院遞狀表示要撤回拋棄繼承,請問這樣會發生撤回之效力嗎?小美還能繼承老王的遺產嗎?

一、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,如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,該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發生效力,沒有撤回之問題。依目前實務見解,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是屬非訟事件,即非屬訴訟事件,法院僅是形式上審查送件有無符合民法繼承篇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,而分別為准予備查或駁回之裁定,實質上並無進行實體之調查審理,所以拋棄繼承若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,一旦到達法院,就發生拋棄之效力,不管法院審查之程序結束與否,都不可能以事後撤回拋棄繼承之方式,來主張繼承之權利。

二、不過,若所謂「拋棄繼承」之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,因本來就不會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,所以當然沒有撤回之問題,意即此種情形下,繼承權仍然存在。

所謂拋棄繼承,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,指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之方式向法院為之,發生拋棄之效力;倘若逾越三個月期間,或是只向其他繼承人表示,或是僅表示就一部分遺產為拋棄等,此種方式皆不符合法律規定,當然就不會發生拋棄之效力。

三、至於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規定,倘怠於為此等通知行為,會不會影響其拋棄繼承之效力。此點在97年修法之前,實務上曾就此點是否為生效要件進行討論,惟97年修法後,已修正其文字,並改列至第3項,即明白確立此項通知義務,只是為使繼承關係早日確定之訓示規定,並不是生效要件,故有無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,並不影響原拋棄繼承之效力。

四、是本件案例事實,阿美事後向法院具狀表示要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,應該是不會發生撤回之效力,即阿美無法再主張要繼承老王之遺產了。

發表人 : 林佩儀律師